石家庄专利资助政策

2020-08-18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专利申请,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工作。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安排使用专利资金,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与监督。根据年度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专利资金使用比例。
第四条 专利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择优支持以及重点资助职务发明专利、国外专利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国际国内重大专利技术合作与交流;
(四)专利宣传、培训及专利战略研究;
(五)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六)奖励专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受理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受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三)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前景好且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专利,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四)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国外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O000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资助一次)。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第八条 申报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石家庄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用缴款收据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通知书和缴纳证书费用收据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市的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五)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资助。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办理发放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发放次数或提前办理发放。
第十条 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重点是职务发明和重大实用新型专利;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石家庄市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内容;获得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单位,应于每年113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管理、服务和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对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系统、本单位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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